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705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吉通时代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杨家东庄村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吉通时代科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