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454号原告:雷正举,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翔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旺路同富裕工业园7栋4楼。
法定代表人:贠娟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余林,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雷正举诉被告深圳市翔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48××××.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雷正举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雷正举。
审 判 长 祝 建 军审 判 员 杨 馥 维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侯嘉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