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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希贤、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黔民终722号
案件名称孙希贤、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希贤,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伯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方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终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希贤,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孙希贤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孙希贤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斌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月,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云,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伯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男,苗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方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

法定代表人:何黔涛,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祥,该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林锋,该大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孙希贤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伯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方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希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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