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终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希贤,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孙希贤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孙希贤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斌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月,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云,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伯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男,苗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方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
法定代表人:何黔涛,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祥,该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林锋,该大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孙希贤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伯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方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初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希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