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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春发与淮安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317号
案件名称苏春发与淮安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春发,淮安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317号原告:苏春发,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承德路与东大街交叉口综合市场楼2幢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302208958M。

法定代表人:韩绍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

原告苏春发诉被告淮安弘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ZL20153019xxxx.x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苏春发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春发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苏春发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2.32元,依法减半收取1206.16元,由原告苏春发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用2412.32元,剩余1206.16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周  建  康人民陪审员 曹  芳  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再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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