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第一工业区曙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菁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坦洲镇联兴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
上诉人中山日高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日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品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为ZL20142052××××.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中,被告日高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日高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日高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日高公司负担。
日高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350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东中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源德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品创公司也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
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处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日高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如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发布施行后,侵害专利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故上诉人日高公司请求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