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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朝阳区华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朝阳区华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区华洋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民初12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华洋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号***室。

经营者:王洪岩。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食品公司)与朝阳区华洋超市(以下简称华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老奶奶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洋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

老奶奶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洋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老奶奶食品公司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华洋超市赔偿老奶奶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事实和理由: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于2000年11月7日在第29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后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老奶奶食品公司,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1月6日。

2011年2月28日老奶奶食品公司在第29类商品上取得了第7249234号“老奶奶”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有效期至2021年2月27日。

经调查发现华洋超市未经许可,销售了侵犯上述商标权的商品,影响了老奶奶食品公司商品的销售,损害了老奶奶品牌声誉,给老奶奶食品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老奶奶食品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老奶奶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洋超市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于2000年1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7037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加工过的花生米、加工过的瓜子等。

2001年9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第147037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老奶奶食品公司,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

2011年2月28日老奶奶食品公司在第29类商品上取得了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

华洋超市成立于2010年11月23日,个体工商户,经营类别为食品经营类,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零售。

2015年4月28日,老奶奶食品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玺辉、庞亮来到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华洋超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老奶奶花生米2袋、酒鬼花生2袋,支付人民币14元,取得收据一张,同时对店面进行拍照,取得店面照片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李玺辉、庞亮对购买的商品进行拍照并封装,取得照片10张。

上述行为经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公证并出具(2015)吉长国安证民字第18596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庭审中,法院当庭启封(2015)吉长国安证民字第18596号公证书所附的案涉公证袋,公证袋中封存的两袋被控侵权“长伟老奶奶花生米”外观与公证书后附照片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袋的正面、背面均标有“长伟老奶奶changweilaonainai”字样,其中“老奶奶”字体明显较大。

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袋载明“安徽·合肥市华军食品有限公司”;

购物收据手写“老奶奶花生2袋9元整”及“2015.4.28日华洋超市”字样。

另查明,老奶奶食品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购物费9元、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老奶奶食品公司系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上述注册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加工过的花生”属于同类商品。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正面、背面使用的“长伟老奶奶changweilaonainai”字样,其中“老奶奶”突出使用,在分别与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商标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下,结合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长伟老奶奶changweilaonainai”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老奶奶食品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长伟老奶奶changweilaonainai”字样与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商标分别构成近似。

虽然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袋上的标识增加了“长伟changwei”字样,但该增加部分不足以起到相应区分的作用。

且被控侵权商品并非老奶奶食品公司或经老奶奶食品公司授权的主体生产并销售,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侵犯老奶奶食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院依据(2015)吉长国安证民字第18596号公证书证明的法律事实,认定华洋超市销售侵犯老奶奶食品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了侵犯老奶奶食品公司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华洋超市实施了侵犯老奶奶食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老奶奶食品公司要求华洋超市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侵权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难以确定华洋超市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老奶奶食品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到华洋超市的经营期间、经营规模、经营范围、老奶奶食品公司商标使用范围以及老奶奶食品公司商标的声誉、老奶奶食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购物费等因素确定华洋超市应向老奶奶食品公司赔偿的数额。

华洋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行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朝阳区华洋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长伟老奶奶花生米”;

二、被告朝阳区华洋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4500元;三、驳回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洋超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朝阳区华洋超市负担200元,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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