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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淘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28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淘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淘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83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尊,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淘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学铖。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淘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58××××.1)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102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虹审 判 员 欧  宏  伟人民陪审员 曹  芳  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泽芳(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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