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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斌、中山市梓瑞家居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511号
案件名称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斌、中山市梓瑞家居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梓瑞家居灯饰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511号原告: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时旭,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王某1,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灯饰有限公司、王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年1*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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