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87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G。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书玲,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书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