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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王书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402民初18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王书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王书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87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G。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书玲,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书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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