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田召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1127刑初89号
案件名称田召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黄梅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召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刑初8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召刚,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山东省平度市人,住山东省。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慧,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召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子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召刚及其辩护人张慧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田召刚接到其之前在青岛宏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工作时的客户黄某的电话,要求购买一批空调铜制盘管和直管。

由于田召刚已于2016年4月6日从宏泰公司离职,但田召刚仍想赚取销售差价,于是田召刚联系从事空调钢管生产的青岛市登辉机械公司孙登波(在逃)生产假冒“宏泰”牌的铜管,后田召刚收到黄某的人民币63200元货款后,将孙登波生产的假冒的“宏泰”牌空调铜管发货给黄某,并从中赚取差价人民币1812元。

经宏泰公司鉴定,田召刚销售的“宏泰”牌空调钢管系假冒“宏泰”牌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召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召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田召刚的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

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个人活期明细信息;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行政卷宗;

被告人田召刚的辞职申请表、劳动合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8)第21号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

黄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工商委托字〔2016〕29号委托鉴定书、青岛宏泰铜业有限公司的鉴定书;

被告人田召刚的辨认笔录;

证人黄某、李某的证言;

被告人田召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召刚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销售数额达6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田召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田召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召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田召刚的刑期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