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9号原告: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卢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奇,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途跃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曹国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九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圣轶,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培洪,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途跃导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九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福云(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