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731号原告:黄祥君,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荣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路253号3幢。
法定代表人:曾庆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军,男,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黄祥君与被告义乌市荣富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黄祥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祥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祥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黄祥君负担。
原告黄祥君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