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5448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时代演绎服饰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号地下,经营者甄焕荣,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元运街**号***房。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时代演绎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