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26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依据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泰和购物广场,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蔡宝勇,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赛西,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泰和购物广场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