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441号之一原告高利斌,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国电九江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金鸡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B。
法定代表人:胡秋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耀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斌诉被告国电九江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国电九江发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高利斌ZL201220618430.6号涉案专利无效,被告国电九江发电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中止本案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国电九江发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