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860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官铺财,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30813301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8601民初46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官铺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官铺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官铺财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官铺财(证件号码:330822197308133011)在省农信社的101003083229282#1的存款人民币605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