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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宁市科联文教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1民初5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宁市科联文教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购物广场;南宁市科联文教书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民初52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科联文教书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西路。

经营者:陈彩梅,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科联文教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8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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