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2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北关百家惠超市,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北关街与乾明寺路交叉口向北150米路东。
经营者:杜群山。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北关百家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