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940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鼎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北街91号之三2楼203室B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441518C。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登翔鞋业批发部,住所地香江市场广场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02MA3HCWQM6X。
法定代表人:王保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鼎步鞋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登翔鞋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