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5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鄢陵县洪俊副食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东关文明路南段路**。
经营者:许洪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渠,河南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鄢陵县洪俊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