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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午时鱼钓具有限公司、海州区新桥社区萍萍渔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101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午时鱼钓具有限公司、海州区新桥社区萍萍渔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午时鱼钓具有限公司;海州区新桥社区萍萍渔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01号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午时鱼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北81号。

法定代表人:景国雄。

被告:海州区新桥社区萍萍渔具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127号门面。

经营者:郭苹。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午时鱼钓具有限公司、海州区新桥社区萍萍渔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21年5月17日,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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