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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长葛市丙臣果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3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长葛市丙臣果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长葛市丙臣果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0知民初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葛市丙臣果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长葛市建设路街道铭心路西段文锦苑小区门面房第12间。

经营者:刘美平,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19日,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下简称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长葛市丙臣果品商行(以下简称丙臣果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闫红彬,被告丙臣果品商行经营者刘美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8920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库尔勒香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产,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因具有色泽悦目、味甜爽滑、香气浓郁、皮薄肉细、酥脆爽口、汁多渣少、落地即碎、入口即化、耐久贮藏、营养丰富等特点,被誉为“梨中珍品”、“果中王子”。

原告第892019号“”商标系我国第一件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新疆巴州地区有10万户农民通过种植库尔勒香梨实现脱贫,年户均纯收入30000元以上,占农民纯收入的36%。

截至2017年年底,库尔勒香梨畅销国内100个大中城市,每年有5100吨库尔勒香梨出口到18个国家和地区。

第892019号“”商标用于证明“库尔勒香梨”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该商标于1996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1类:香梨,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

2006年10月12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库尔勒香梨”的特定品质和声誉是由其种植地域独特的自然因素决定的,2004年12月13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库尔勒香梨”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库尔勒香梨”原产地的适宜栽植区域具体范围在:孔雀河流域和塔里木河流域,塔克拉玛干沙漠北边缘,冷热空气聚集冲击地带的库尔勒市、尉犁县、轮台县、库车县、新和县、沙雅县、阿克苏市、阿瓦提县和分布在这些地区里的国营农团场。

“库尔勒香梨”的质量标准为:基本成熟种籽呈黄褐色果柄完整;

果形基本端正不畸形、果面光滑、果皮薄嫩;

无虫、无伤;

果肉酥脆、多汁、爽口、有清香味;

农残各类检测项目指标都为合格,符合国家安全性标准。

“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的准许印制和使用许可者,必须做到一箱印一标、标箱一体化、严禁标箱分离。

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香梨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第892019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也违反了《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库尔勒香梨的品质和声誉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广大果农、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丙臣果品商行辩称: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新疆当地有句话叫“吐鲁番的葡萄、哈密的瓜、库尔勒香梨没有渣”,库尔勒香梨香味浓郁、皮薄、肉细、汁多甜酥、清爽可口,被誉为“中华蜜梨”“梨中珍品”“果中王子”。

借此想说明,库尔勒香梨在被原告注册为商标之前,就已经是被大家高度认可的新疆优质水果。

“库尔勒香梨”系梨品种品名,属商品的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从前述款项可知,如果为了描述或者说明自己商品的名称、产地等事项,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中不能垄断的内容,属于正当使用范畴,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答辩人认为库尔勒是地名,香梨是品类,答辩人合理使用商品通用名称的行为,不侵害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答辩人所售商品来源于库尔勒香梨原产地,价值高、品质优,不构成侵权,反而起到了宣扬和扩大库尔勒香梨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作用。

其次,答辩人所售香梨已经取得原告授权,没有构成侵权。

其三,所销售的库尔勒香梨是通过合法途径采购,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能够说明提供者且有相关证据证明,根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提交的证据:原告营业执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公证处第89201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的公证书、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6﹞第95号关于认定“库尔勒香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被告企业信用信息表、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2020)豫许天证内民字第2016号公证书、鉴定证明、案涉商标知名度证明材料,以及被控侵权产品封存实物等,据此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

被告丙臣果品商行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丙臣果品商行侵害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第8920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所享有案涉注册商标的情况。

库尔勒香梨协会于1996年11月7日核准注册了“库尔勒香梨及图”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9201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香梨,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6日。

2006年10月12日,“库尔勒香梨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库尔勒香梨协会提交的《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载有案涉权利商标的使用条件、申请使用程序等,其中规定申请使用“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的使用者须向库尔勒香梨协会递交入会申请表,经协会实质考察审查符合使用“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条件的获得批准,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编号等。

二、被告侵权和原告取证情况。

2020年9月15日,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孙全民到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及过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9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公证员关某、公证人员刘某随同孙全民来到位于河南省长葛市铭心路与建设南路交叉口向西约50米路南、门头显示为“丙臣果品商行”的商店,由公证人员刘某对该商店门头进行拍照,并对到达地点通过手机上的百度地图APP进行定位截屏后,进入该商店,该商店内悬挂的证照上显示有“刘美平”字样,孙全民以支付宝支付方式购得“库尔勒香梨”1箱,共花费20元。

购买结束后,孙全民对香梨的外观和局部以及公证人员加贴标签后的现状进行了拍照,并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回到公证处,孙全民将外包装进行折叠密封,公证员关某、公证人员刘某进行封存,并在封条上加盖“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公章、签名后交由孙全民保管。

2020年10月23日,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出具(2020)豫许天证内民字第2016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实物外包装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章完整,当庭开启公证封存实物,内有果箱一件,被诉侵权香梨果箱正面有一只孔雀开屏图案,在该孔雀图案下方有库尔勒香梨字样且以大号字体标注,下方以较小字体标注产地中国新疆库尔勒字样,该果箱没有标识中国地理标志,GI标识,没有标识准印证标码、使用证标码,即被诉侵权果箱不属于原告授权的果箱。

经鉴定,案涉香梨不符合库尔勒香梨的产品特征,非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会员产品,其对库尔勒香梨商标的使用亦未经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授权或许可。

三、被告注册日期、类型、经营情况。

被告丙臣果品商行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9年9月18日,经营范围水果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丙臣果品商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

二、如构成侵害商标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第一个焦点,被告丙臣果品商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对其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该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案涉第892019号“”商标为在有效期内的证明商标,即系证明香梨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划定的特定区域,该区域的土地、气候等自然因素决定了该区域出产的香梨具有《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特定品质,凡使用上述证明商标的,均需提出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库尔勒香梨协会作为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于未经许可在香梨产品上使用与该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有权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案涉香梨产品与库尔勒香梨协会所有的第89201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类商品,被告丙臣果品商行所使用果箱上的标识与库尔勒香梨协会所有的第892019号“”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库尔勒香梨协会商标近似标识的情况。

基于案涉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案涉香梨果箱上的上述使用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案涉香梨产品能达到案涉权利商标的特定品质,属侵犯库尔勒香梨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丙臣果品商行销售侵犯库尔勒香梨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二个焦点,如构成侵害商标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应否予以支持。

如前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商标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实际上即是赔偿损失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声誉及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丙臣果品商行赔偿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库尔勒香梨协会请求赔偿30000元,数额较高,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葛市丙臣果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第8920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长葛市丙臣果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10000元;三、驳回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440元,被告长葛市丙臣果品商行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晓勇审 判 员  郭林山人民陪审员  王建强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白兰馨书记员李洋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

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

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

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

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

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

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

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

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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