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23号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桥东32号院北院平房。
法定代表人:葛志波,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三个渔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颍川办劳动路北侧66号。
法定代表人:陶可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豪,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三个渔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