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知民初40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
被告:岳阳楼区家和食品店,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连云街九源大楼124号。
经营者:龚会明。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家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岳阳楼区家和食品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家和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