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3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富强糖果厂。
被告:宽城区芙蓉超市。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常市富强糖果厂、宽城区芙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后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