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13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1/1)。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红学电线电缆销售部,经营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钟山园社区友谊楼底层东16间。
经营者:韩红学,男,1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祥华,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集区袁庄老四水暖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凤玉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审判员 马蓓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巫祖悦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皖04民初12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1/1)。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城关镇振丰五金经销部,经营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
经营者:陈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刀片公司)与被告凤台县城关镇振丰五金经销部(以下简称振丰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福达刀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振丰五金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福达刀片公司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振丰五金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3.振丰五金经营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达刀片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二十年来一直追求技术进步与品质提升,目前旗下啄木鸟品牌美工刀片年销量超过10亿片,国内销量一直保持第一。
福达刀片公司一直重视品牌维护和推广,1997年7月21日即在16类商品上取得了1056900号注册商标准用权,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
2007年4月1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07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
经福达刀片公司调查发现,振丰五金经营部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刀片),给福达刀片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因此,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凤台县城关镇振丰五金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凤台县城关镇振丰五金经销部赔偿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500元(已给付完毕);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凤玉审判员姚多生人民审判员马蓓蕾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巫祖悦调解协议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城关镇振丰五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凤台县城关镇振丰五金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凤台县城关镇振丰五金经销部赔偿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500元(已给付完毕);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