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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锦玉与林映岳、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金裕达摩配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785号
案件名称黄锦玉与林映岳、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金裕达摩配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锦玉;林映岳;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金裕达摩配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785号原告:黄锦玉,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金裕达摩配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林映岳,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林映岳,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黄锦玉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金裕达摩配商行、林映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锦玉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包括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变更为“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日,原告黄锦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锦玉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于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黄锦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锦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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