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11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天地百货超市,住所地茅村镇人民路。
经营者:杨**。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天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