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民初3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林小燕,均系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法罗利陶瓷厂,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
系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陈树歆。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法罗利陶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