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21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南新区李三超市,住所地:冀南新区辛庄营乡北豆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92MA0889PL3P。
经营者:李海刚,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冀南新区李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被告冀南新区李三超市经营者李海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