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知民初21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瀍河区汇康园干果干货批发行,经营场所瀍河区310国道东侧洛阳通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A-21-20号铺。
经营者:李秀芳,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瀍河区汇康园干果干货批发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