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财保72号申请人:常州新博龙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28303234L。
法定代表人:蔡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昱,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晓东,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何娟,女,汉族,1967年10月16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丹阳市今古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高新区竹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66587841。
法定代表人:张荣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21)苏04民初144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常州新博龙泉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晓东、何娟、丹阳市今古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2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新博龙泉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晓东、何娟、丹阳市今古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新博龙泉酒业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