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07号原告:童补兴,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春,男,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原告童补兴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伟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童补兴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补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补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补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