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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补兴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伟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807号
案件名称童补兴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伟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童补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伟春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07号原告:童补兴,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春,男,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原告童补兴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伟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童补兴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补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补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补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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