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30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纳千川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鹏,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纳千川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纳千川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