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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尔久安输配设备(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久宇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845号
案件名称费希尔久安输配设备(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久宇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费希尔久安输配设备(成都)有限公司,成都久宇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845号原告:费希尔久安输配设备(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Tankengle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贤,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久宇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粟昶。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蕊,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费希尔久安输配设备(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费希尔公司)诉被告成都久宇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费希尔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久宇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费希尔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久宇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希尔久安输配设备(成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费希尔久安输配设备(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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