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94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072X4。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千灯镇金湖世纪华联超市卫丰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卫丰路*******号。
经营者:范仙龙,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千灯镇金湖世纪华联超���卫丰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