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157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丽萍,辽宁法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浩楠五金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
经营者张智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浩楠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