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40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济雨便利店(经营者严雨生),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济雨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