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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贤红与深圳世纪华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422号之一
案件名称忻贤红与深圳世纪华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忻贤红,深圳世纪华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422号之一原告:忻贤红,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世纪华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二路泳辉商务大厦5楼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3。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伟智,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忻贤红诉被告深圳世纪华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5××××.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忻贤红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忻贤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忻贤红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周  建  康审判员 欧  宏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再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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