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481-2号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平山188工业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车全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友联奕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厚街镇赤岭工业大道7号益泓荣高新产业园一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圆,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友联奕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已由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90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