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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水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9958号
案件名称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水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马水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958号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0号楼D栋。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洋,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水宝,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水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因原告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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