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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郑汉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860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郑汉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郑汉溪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60号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汉溪,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振奎(PARKJINKU)与被告郑汉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81××××.2)纠纷一案过程中,朴振奎(PARKJINKU)因与郑汉溪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朴振奎(PARKJINKU)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振奎(PARKJINKU)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朴振奎(PARKJINKU)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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