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60号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汉溪,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振奎(PARKJINKU)与被告郑汉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81××××.2)纠纷一案过程中,朴振奎(PARKJINKU)因与郑汉溪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朴振奎(PARKJINKU)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振奎(PARKJINKU)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朴振奎(PARKJINKU)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