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464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皇后大道。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米爱罗灯饰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张春辉,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中山市米骆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张春辉。
被告:张春辉,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米爱罗灯饰照明门市部、中山市米骆灯饰厂、张春辉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8003××××.1)纠纷一案,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