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402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彩门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房村**号。
经营者:阙国明。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彩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洁丽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毛巾;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名称已于2015年9月16日变更,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