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84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鲁诚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三旗百汇分市场百汇商城1A-2-9、10。
法定代表人:王学法,经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鲁诚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鲁诚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