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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与芒市古一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29民初71号
案件名称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与芒市古一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芒市古一摄影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民初71号原告: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商业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X。

法定代表人:赵士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斌,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芒市古一摄影店,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三棵树风情街**,注册号533103600009607。

经营者:高荣,男,1980年2月27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芒市古一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成都古摄影婚纱艺术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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