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243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何爱明百货店,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榕村北街八巷****。
经营者:何爱明,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何爱明百货店(经营者何爱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