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051号之一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剑峰卫浴商行。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瀑布公司)、原告王子儒与被告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以下简称剑锋水暖器材厂)、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剑峰卫浴商行(以下简称剑峰卫浴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被告剑锋水暖器材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作出(2017)豫01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剑锋水暖器材厂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后被告剑锋水暖器材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豫民辖终88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告剑锋水暖器材厂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厦门金瀑布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