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35号之一原告:张功利,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振兴,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延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常宏社区277号。
法定代表人:樊海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喜,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霞,该公司职工。
被告:廊坊兴塔岩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臧屯乡关家务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仝占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方,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玲玲,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功利与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兴塔岩棉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张功利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功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功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张功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