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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功利与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兴塔岩棉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3民初35号之一
案件名称张功利与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兴塔岩棉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功利,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兴塔岩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35号之一原告:张功利,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振兴,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延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常宏社区277号。

法定代表人:樊海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喜,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霞,该公司职工。

被告:廊坊兴塔岩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臧屯乡关家务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仝占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方,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玲玲,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功利与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兴塔岩棉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张功利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功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功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张功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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