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初125号原告: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G。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诉讼代理人。
被告:天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学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F。
法定代表人:葛义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胡龙审 判 员 蔡 俊人民陪审员 朱国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束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